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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來源:www.tradeshowhell.com 發布時間:2022年03月0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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